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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快递条形码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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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快递条形码需要多少钱?

作者:http://www.zhtiaoma.cn 时间:2022-11-02 08:18:22

手持式珠海条形码输入终端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应用最普遍、最便利的条码设备之一。使用手持终端避免了用货对单或用单寻找货的麻烦,减少了手工处理的漏盘和重复盘货的现象。

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需要在流转的各个环节,将商品的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进行处理。传统的方式是通过工作人员将票物核对,然后将票上数据再输入到计算机中去,输入数据的过程易造成错误数据,影响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可靠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减少人为的干预,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条码的应用是实现这一工作的有效途径。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原理

为商品流通环节而设计的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或称掌上电脑,具有一体性、机动性、体积小、重量轻、高性能并适于手持等特点。它是将条码扫描装置与数据终端一体化,带有电池可离线操作的终端电脑设备。

它具有中央处理器、只读存储器、可读写存储器、键盘、屏幕显示器与计算机接口、条码扫描器,电源等配置,可通过通讯座与计算机相连用于接收或上传数据。手持终端的运行程序是由计算机编制后下载到手持终端中,可按使用要求完成相应的功能。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可用于补充订货、接收订货、销售、入出库、盘点和库存管理以及物流管理等方面。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程序功能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操作程序是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编制的,必须充分考虑操作使用过程的方便、灵活和通用性。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应具有数据采集、数据传送、数据删除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将商品的条码通过扫描装置读入,对商品的数量直接进行确认或通过键盘录入的过程,在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存储器中以文本数据格式存储,格式为条码、数量。

数据传送。数据传送功能有数据的下载和上传。数据下载是将需要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进行确认的商品信息从计算机中传送到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中,通过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与计算机之间的通讯接口,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相应功能中运行设备厂商所提供的数据传送程序,传送内容可以包括商品条码、名称和数量。数据的下载可以方便地在数据采集时,显示当前读入条码的商品名称和需确认的数量。数据上传是将采集到的商品数据通过通讯接口,将数据传送到计算机中去,再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处理,将数据转换到相应的数据库中。

数据删除。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中的数据在完成了向计算机系统的传送后,需要将数据删除,否则会导致再次数据读入的迭加,造成数据错误。有些情况下数据可能会向计算机传送多次,待数据确认无效后方可实行删除。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功能有检查磁盘空间和系统日期时间的调校。

需考虑的一些细节

单据号。在商品的流转过程中,通常是以单据号来区分不同类型和不同批次的数据,在有数据下载的情况下,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有可能会同时存储若干张单据的商品数据,这就有必要通过单据号来加以区分。

数据下载。数据下载为数据的采集提供了方便,但在有些情况下,反而会带来一些麻烦。比如,数据下载需要时间,遇到未事先登录的条码,调整起来比较麻烦。一般常常采用先将数据采集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处理的方式。

重复商品。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同一种商品重复读入的情况,有可能是已经读入商品的错误重复再读入,还有可能是同一种商品由于不在同一个位置所导致的重复商品但不重复数量的情况。这就需要在读入一个商品的时候显示原数量,如果之前没有读入过则为零。商品的数量是该商品的原数量与当前输入数量之和。

与计算机系统功能衔接。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菜单,可以将所要完成的系统功能加入,如商品人库、商品出库、商品补货和商品盘点等。这样在数据采集时操作状态明了,但界面增多,而数据采集的数据内容和过程完全是一致的,一般不采用这种做法。数据采集的商品数据用途是在计算机系统不同功能的数据上传中加以确定的,有时同一批数据,既作为入库数据又作为出库数据,给操作带来了方便,减少了数据的再次读入。

仓储及配送中心中的应用

商品的入库验收。根据订货合同(或订货单)将订货数据传送给手持终端,没有原包装商品条码的商品准备好内部条码,货到后先将内部条码标贴到没有原条码的相应商品包装上,用手持终端扫描一种商品的条码后,手持终端的显示屏上可以自动显示出该商品应到货的数量,经核对无误后可直接确认,否则用键盘输入实际到货数量。货物入库后按照分类和属性将其安排到相应货位上,用手持终端扫描要放置商品的条码后再扫描一下货架上的位置条码,所有该次到货商品安排完后,将手持终端放到与计算机系统相连的通讯座上,就能够将商品的到货和库存位置数据传送给计算机。

商品的出库发货。根据各分店的补货申请,由计算机系统对照库存相应的商品数量,制定出各分店的补货指示书,将需补货的商品集中后,使用已存储好该批出库数据的手持终端,扫描商品的条码和确认出库的数量,完成后将手持终端数据传送至计算机系统。

库存盘点。使用手持终端依次扫描仓库货架上的商品条码,并输入实际库存数量,操作完成后将实际库存数传送至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做出各种库存损益报告和分析报告。

卖场中的应用

卖场用来完成商品的补货、到货、销售、盘点等处理时,对原包装没有通用商品条码的商品须标贴自制的内部条码。

自动补充订货。用手持终端进行自动补货处理。首先将商品货架上的商品条码读入,然后根据商品在架数量用键盘再输入补货数;将取得的数据通过通讯座传送给计算机主机。用手持终端读取条码自动补货,可以防止商品编码的输入错误,通过网络进行补货可以发挥系统的效率,缩短从要求补货到到货的时间。

到货确认。应用手持终端可以方便地进行到货确认处理。申请补货的商品到货后,用手持终端进行每种商品条码的读入并输入到货数量,将本次到货数据传入计算机系统后,按补货单确认该批到货商品。

盘点管理。用手持终端将在架的所有商品的条码和数量读入,然后传送到计算机系统中,与计算机中的在架商品进行比较,就可以进行盘点处理,并由计算机做出损益报告。

公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食品卫生安全的意识也大幅提高。正是基于当前国内大环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研发了“国家食品安全条形码扫描平台”系统,让广大的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都能够加入到平台中,切实解决企业内部条形码扫描困难和外部条形码扫描不全的问题;让政府监管部门能够尽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作出快速响应,如召回下架等措施;让广大公众消费者能够更方便更及时得到食品来源和去向信息,以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并帮助消费者对所购买的食品进行决策判断,让消费者更放心地买到安全食品。

条形码扫描平台的建设目标是希望向生产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和普通公众等三大社会群体提供差别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溯源信息的集中化管理;为政府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公众提供查询溯源信息的窗口。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为公众提供无缝化的互联网服务成为可能。同时智能手机的普及化使用,支持了查询需求从计算机端不断向手机端延伸。正是基于以上的发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研发了“国家食品安全条形码扫描平台”移动端软件——“条形码扫描”。目前“条形码扫描”已经发布了支持Android系统和支持iPhoneOS系统的两大版本,覆盖了目前绝大部分的智能手机平台。

据统计,“条形码扫描”软件发布的短短两个月,累计下载量已经达到近两万次,周活跃用户达到1000~1300人次,月留存率为12%左右。上述指标反映出公众对于该软件很高的关注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珠海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玩具;(三)日用化学品、农药;(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出厂检验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代为检测。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鼓励印刷企业申请取得国家确认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印刷质量符合商品条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第二十三条在本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四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并登记备查。生产者应当向经销企业提供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含备案)的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将其他形式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经销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商品条码日常管理中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一)宣传商品条码应用技术及发展动态,指导商品条码及其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二)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四)推动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经销企业等商品条码使用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广泛应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任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条码标注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利用商品条码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建立和实施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查验存档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备案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引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分类范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条形码,也称为珠海条形码,是一种通用产品包装标签,可以称为商品的身份证。它反映了大量的信息,在通信信息的生产、销售、储存和检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条码广泛应用于商标、包装和图书等产品,成为沟通的纽带。此外,了解和掌握条码印刷和使用知识,提高条码印刷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标签印刷公司分享以下对油墨的要求:

油墨颜色搭配应充分考虑油墨的颜色,油墨颜色对条形码精度的影响也很大。从理论上讲,只要使用油墨根据颜色比可以满足条码印刷的要求,但由于印刷油墨存在颜色不纯的缺陷,导致色偏的情况。因此,油墨应准确控制颜色,使油墨密度均匀,色彩饱和度高,纯度高,应该先打印条码,然后再确定某油墨在红灯反射率是否符合要求。

金墨的反射率和光泽度会导致镜面反射效果,影响扫描仪的读取,因此不能用于印刷条码。此外,油墨层厚度的浓度也应适合条码印刷的要求,因为条码印刷是现场印刷,其印刷可以达到反射密度和油墨光学特性和油墨厚度。在印刷过程中,印刷的反射密度随着油墨厚度的增加而增加,当油墨厚度达到一定值时,密度达到饱和度。

一般油墨饱和度要求为:黑色油墨1.8至2.0,青色油墨1.45至1.70,洋红色油墨1.25至1.50,黄墨0.90至1.05,其他特殊色油墨0.8至1.8以上。由于印刷工艺的差异,印刷油墨层厚度也不同,一般胶印为2至4米,凸面打印为8米,屈尊器为10米,凹面打印为12米,丝印为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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